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4,家聲,17,2005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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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苗栗縣榮民服務

法定代理人 吳福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賣被繼承人甲○所遺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甲○所遺坐落苗栗縣通霄鎮○○段九五二地號、面積七五點○三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二分之一之土地,准予變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係榮民,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九日死亡,遺有財產即坐落苗栗縣通霄鎮○○段九五二地號、面積七五‧○三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二分之一之土地。

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經聲請鈞院以九十一年度家催字第三一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限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目前公示催告期間業已屆滿,查被繼承人甲○之大陸家屬危金英業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委託在台代理人黃致傑向本院聲明表示繼承,並經備查在案,因已故榮民甲○在台既無親屬可組成親屬會議,聲請人基於善盡遺產管理人之職責,於公示催告所定期限屆滿後,為利遺產之移交,並保證代管遺產依法標售變價後交付大陸繼承人,爰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第四項,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八條之一之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賣被繼承人甲○所遺之不動產,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影本、報紙影本、本院苗院月民凌九十二聲繼五字第○四三一九號通知書影本等件為證。

二、按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或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

前開遺產管理辦法由國防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退輔會)分別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退輔會依此規定,經行政院八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八十一防四○二九七號函核定後,於八十二年一月二十日公布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管理辦法,並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一日、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及八十八年五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依該辦法第八條之一規定: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

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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