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4,苗小,652,2005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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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苗小字第65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縣沙鹿鎮○○里○ 鄰○○街159 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法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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