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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智字第1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誌誠律師
被 上訴人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4年度重智字第1 號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1 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1 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原第1 審法院得不命補正,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係委任林誌誠律師為第2 審之訴訟代理人,且由該訴訟代理人具狀提起上訴,然迄今並未繳納第2 審裁判費,依前開法條規定,本院毋庸行補正程序,應逕行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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