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5,繼,126,200606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 95年度繼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乙○○
42號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女,民國12年2 月17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苗栗縣苗栗市新英里15鄰新英108 號)於95年1 月24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書記官 許瑞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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