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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甲○○
乙○○
相 對 人 日出溫泉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四日與聲請人所成立之苗栗縣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協調約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甲○○之薪資新臺幣貳萬捌仟元;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乙○○新臺幣參萬貳仟元,均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此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旨意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工資爭議事件,業經苗栗縣勞資關係協會勞資協調會於民國95年4 月14日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協調內容,並約定應於同年月30日給付完畢,然相對人迄今並未依協調內容履行給付薪資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就協議內容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事項,核與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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