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苗簡字第31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黃秀枝原名陳黃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未據補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