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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苗簡字第336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9,2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2,3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黎 東 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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