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苗簡字第6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6年度苗簡字第639 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葉 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