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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金暉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97,2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7,6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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