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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2號3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請付現金或匯票(匯票抬頭: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
二、相對人丙○○、乙○○之最新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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