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5,繼,194,2006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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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194號
聲 明 人 丙○○○

乙○○○
2號
甲○○
3號
請聲明人等於文到10日內補正:
男之證據,如以存證信函為之,請
執影本其戶籍係苗栗縣後龍鎮灣
但聲明人等提出之存證信函回執係
下灣寶119 號),如於戶籍地
請提出蓋有其印鑑章之回執影本並
示收受聲明人等人拋棄繼承之意思
章並附印鑑證明書。逾期不為上開
中 華 民 國 95
家事法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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