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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210號
聲 明 人 甲○○
請聲明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
繼承人李燦城、李東益、李瑞琮是
該三人並未合法拋棄繼承,請提出
達該三人之證據,如以存證信函為
址之回執影本及李燦城、李東益、
中 華 民 國 95
家事法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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