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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304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正融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正融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登記表及「最新」變更登記表。
因上開債務人已為解散登記,請陳報其公司解散事由、解散程序暨向管轄法院查明有無選任公司之「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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