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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3328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債權人時起5 日內補正債務人仁福行⑴營利事業登記公示資料及變更登記抄本⑵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此項裁定於民國96年11月2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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