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6,拍,270,20071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哪威建設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事項所指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附表。

二、上開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

三、債權證明文件及清償期屆至債務人未為清償之證明。

四、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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