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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77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晟汽車材料行、丁○○、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本票正本一紙。
二、債務人金晟汽車材料行之營利事業登記公示資料及變更登記資料抄本,如查上開債務人之登記資料已變更,請一併補正。
三、債務人丁○○、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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