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6,苗簡,620,200711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苗簡字第620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04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簡易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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