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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8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73,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25,55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又本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96年度救字第29號裁併定駁回後,現由抗告審處理中,然民事訴訟法第109條之1 僅規定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第一審法院不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並未規定第一審法院不得命原告繳納裁判費,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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