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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財管字第34號
聲 請 人 甲○○
6號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茲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請聲明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繼承人徐阿富完整之親屬系統表,內容應記載其父母、兄弟姊妹、兄弟姊妹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存歿(包括死亡時間),聲請人如與被繼承人徐阿富有親屬關係,併請於上表中表明。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秀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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