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乙○○
26號
己○○
卯○○
子○○
癸○○
辛○○
甲○○
辰○○
庚○○
丑○○
戊○○
壬○○
丁○○
巷6號
寅○○
丙○○
前列 15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潘秀華律師
被 上訴人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巳○○ 同上
被 上訴人 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7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1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尤旗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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