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6,促,11526,2007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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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152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螢芝自然醫學園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螢芝自然醫學園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債權人時起5 日內補正債務人螢芝自然醫學園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登記表及「最新」變更登記表。

因上開債務人已為解散登記,請一併陳報公司解散事由、解散程序及「清算人」,此項裁定於民國96年10月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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