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6,促,12516,200711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2516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9 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債權人甲○○」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9 日所為96年度促字第12516 號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債權人甲○○」之記載,係「債務人甲○○」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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