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6,促,13132,2007112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3132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原保證責任高雄第
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戊○○○○○○○○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1第1項第5款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96年11月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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