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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勞訴字第4號
原 告 甲○○
弄2號
被 告 苗栗縣頭份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7年2 月29日本院96年度勞訴字第4 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萬柒仟零參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而本院於民國97年2 月29日所為判決就訴訟費用之裁判部分有所脫漏,揆諸前揭規定,原告聲請補充判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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