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協 議 筆 錄 96年度婚字第24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婚字第245 號請求離婚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4 月15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成立協議,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李麗萍
書記官 丁文宏
通 譯 張倚禎
到庭協議關係人:
原告 乙○○
被告 甲○○
協議成立內容:
一、兩造同意暫時分居三個月,原告居住在苗栗,被告居住在桃園,被告週六、週日休假時,應返回原告苗栗住處共同照顧子女林忠雄。
二、被告返家時,假日得帶子女外出遊玩,但晚上應帶子女返回苗栗住處。
三、被告得於每日晚上七點到八點之間,打電話回苗栗住處與子女聯絡。
四、兩造均不得有喝酒、辱罵或毆打等行為。
五、兩造應儘量避免以毆打方式管教子女。以上筆錄經當庭給閱,關係人均承認無異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庭
書記官 丁文宏
法 官 李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丁文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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