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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婚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關於確認婚姻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3 月3 日96年度婚字第246 號民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秋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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