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6,婚,274,200711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婚字第27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9 日送達通知限期命於5 日內補繳,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秀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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