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6,拍,234,200711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請付現金或匯票(匯票抬頭: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二、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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