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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破字第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破產應依破產法第62條之規定,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未提出上開文件應屬聲請之程式有欠缺,如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未為補正,依破產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未檢附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務人清冊,亦未提出債務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3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依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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