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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81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染股份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華染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其送達地址。
二、相對人乙○○、甲○○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紀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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