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6,票,727,200711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727號
聲 請 人 連邦國際利商標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請付現金或匯票(匯票抬頭: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二、債務人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公示資料及「最新」變更登記表,如查上開債務人之登記資料已變更,請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