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6,票,731,200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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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731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CH569910,內載金額新臺幣15,000元,到期日為民國96年3 月30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既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簡易庭法 官 王萬金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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