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乙○○
段55
丙○○
巷14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苗栗縣苗栗市○○里○ 鄰○○街36巷8 號2 樓)於96年8 月12日發見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書記官 黃秀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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