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6年度苗小字第101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明知真實姓名不詳、綽號「光頭」之成年男子,於民國95年5 月4 日晚上某時,在苗栗縣苗栗市○○街「吉元大樓」附近巷口所交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1張係來路不明之贓物,竟於取得該信用卡後,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持上開信用卡刷卡加油或購物,並偽簽訴外人(即真正持卡人)黃明輝之署名於簽帳單上,致各該特約商店服務人員均誤認係黃明輝本人持卡消費,而交付商品予被告。
特約商店向原告請款,原告因信任特約商店請款而代墊款項,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8,486元,致原告受有損害,前揭犯罪事實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刑事庭以96年度訴字第419 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8 月,因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減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在案。
被告基於不法所有之故意,連續持卡盜刷消費,致使原告代墊前開金額,此已侵害原告之權益,而使原告受有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陳述以供本院斟酌。
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冒用明細、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19 號刑事判決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6年度訴字第419 號刑事案卷,核閱無誤;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陳述以供本院斟酌,依上開調查證據結果,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8,48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6年10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小額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確定訴訟費用額(即裁判費1000元)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林佩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附表:
┌───┬──────┬───────────┬─────┐
│ 編號 │刷卡時間 │特約商店 │ 金 額 │
│ │ │ │(新臺幣)│
│ │ │ │ │
├───┼──────┼───────────┼─────┤
│ 1 │95年5 月5 日│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中│1,750元 │
│ │凌晨0 時7 分│苗站,苗栗縣苗栗市中正│ │
│ │ │路442 號 │ │
├───┼──────┼───────────┼─────┤
│ 2 │95年5 月5 日│頂好生鮮超市苗栗店,苗│690元 │
│ │凌晨0 時12分│栗縣苗栗市○○路482 號│ │
├───┼──────┼───────────┼─────┤
│ 3 │95年5 月5 日│同上 │2,592元 │
│ │ │ │ │
├───┼──────┼───────────┼─────┤
│ 4 │95年5 月5 日│億皇股份有限公司(台聯│2,801元 │
│ │凌晨0 時31分│社),苗栗縣苗栗市中華│ │
│ │ │路136 號 │ │
├───┼──────┼───────────┼─────┤
│ 5 │95年5 月5 日│苗博股份有限公司(鄰家│53元 │
│ │凌晨0 時45分│生鮮超市),苗栗縣苗栗│ │
│ │ │市○○街32巷60號 │ │
├───┼──────┼───────────┼─────┤
│ 6 │95年5 月5 日│頂好生鮮超市後龍店,苗│2,750元 │
│ │凌晨0 時59分│栗縣後龍鎮○○路116 之│ │
│ │ │120 號 │ │
├───┼──────┼───────────┼─────┤
│ 7 │95年5 月5 日│頂好生鮮超市頭份店,苗│1,750元 │
│ │凌晨1 時27分│栗縣頭份鎮○○路1155號│ │
├───┼──────┼───────────┼─────┤
│ 8 │95年5 月5 日│頂好生鮮超市竹南店,苗│2,500元 │
│ │凌晨1 時39分│栗縣竹南鎮○○街146 號│ │
│ │ │1 樓 │ │
├───┼──────┼───────────┼─────┤
│ 9 │95年5 月5 日│頂好生鮮超市頭份店,苗│1,650元 │
│ │凌晨3 時9 分│栗縣頭份鎮○○路1155號│ │
├───┼──────┼───────────┼─────┤
│ │95年5 月5 日│頂好生鮮超市後龍店,苗│1,950元 │
│ │凌晨3 時30分│栗縣後龍鎮○○路116 之│ │
│ │ │120 號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