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6,苗小,1030,20071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苗小字第1030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中壢市,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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