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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苗簡字第388號
原 告 甲○○
樓
被 告 苗栗縣頭份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炫宗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未繳足裁判費(民國96年11月5 日追加新臺幣25,188元),應再開言詞辯論,候核辦。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新臺幣330元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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