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6,補,468,2007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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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68號
原 告 苗栗縣苗栗市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林誌誠律師
被 告 丁○○
己○○
甲○○○
戊○○
丙○○
乙○○
巷89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8,634,8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6,53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劉依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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