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6,補,478,2007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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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78號
原 告 甲○○
25號
被 告 丙○○
乙○○
巷13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2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核定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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