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6,補,487,2007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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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8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公告現值乘告主張遭占用面積除原告之應有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零叁佰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柒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核定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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