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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94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2樓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45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1,2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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