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6,補,495,200711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9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沆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4,6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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