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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41號
原 告 苗栗縣造橋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原名徐以貞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2月24日下午2 時48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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