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6,訴,479,200711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79號
原 告 甲○○
西園坊食品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有限責任苗栗縣竹南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1日裁定命原告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11月6 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依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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