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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甲○○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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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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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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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聖衡復建器材行黃郁│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公│96年3月3日 │27,623元 │AA0000000 │ │
│ │淳 │館分行 │ │ │ │ │
├──┼─────────┼─────────┼───────────┼────────┼────────┼──┤
│002 │聖衡復建器材行黃郁│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公│96年3月16日 │26,346元 │AA0000000 │ │
│ │淳 │館分行 │ │ │ │ │
├──┼─────────┼─────────┼───────────┼────────┼────────┼──┤
│003 │聖衡復建器材行黃郁│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公│96年2月24日 │30,977元 │AA0000000 │ │
│ │淳 │館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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