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7,苗小,245,20090930,1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苗小字第245號
聲請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丙○○、乙○○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於民國98年9月14日具狀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於民國97年6 月6 日駁回聲請人訴訟之判決,經核該判決中關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顯與法未合,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法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尤旗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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