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7,苗簡,623,200909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苗簡字第623號
聲 請 人 新先進傢俱木業社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古世斌
相 對 人 甲○○○○○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97年11月18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丙○○○○○○○○○○○」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新先進傢俱木業社、法定代理人古世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8日所為97年度苗簡字第623 號之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誤寫誤繕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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