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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1號
原 告 甲○○
之1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執行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3 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3 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葉 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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