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7,促,3280,2008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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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3280號
債 權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之13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利息超過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

經核其利率不得超過年息百分之二十,債權人請求百分之四十八之利息,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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