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司字第7號
聲 請 人 運動家保齡球股份有限公司
6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清算人之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
三、民國96年8 月5 日之股東臨時會,出席股東之簽到記錄。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 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