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7,消債更,206,2008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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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6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釋明之事項

一、釋明購買不動產之經過、貸款多寡、償還房屋貸款之情形,並提出房貸借款契約及還款證明(如轉帳證明或銀行出具之還款證明)。

二、為弟弟支出肇事賠償之證明資料。

二、聲請人薪資減少之相關證明文件及補登完畢之薪資存摺影本(須連頁),並具體說明薪資減少之情形、原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珈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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